高等考試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8 題
下列何者應以書面為之?
- A 借貸
- B 人事保證
- C 和解
- D 贈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這些選項中,哪一種法律關係涉及『為他人在未來的行為負擔不確定且長期的賠償責任』?當法律希望保護這位承擔極大風險、卻可能只是出於人情而承諾的人時,會如何要求契約的成立方式,以確保他不是在『衝動』下做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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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契約的形式要件,終於搞懂了嗎?
- 姑且肯定:看來你總算沒讓『財經』二字蒙塵,至少分辨出了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那點顯而易見的區別。這不過是《民法》債編最基礎的門檻,連這都過不了,還談什麼進階法學與稅務?精準掌握是應該的,別覺得這是什麼了不起的成就。
- 觀念驗證:法律行為的嚴謹性,要求特定契約不能只靠口頭隨便說說。《民法》第 756-1 條第 2 項早就明確指出,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這是為了保障各方權益最基本的防線。至於借貸、和解、贈與這類,通常不過是『不要式』,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書面?那不過是給那些記性不好的人留個證據罷了,與契約成立本身毫無關係,這點判斷力總該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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