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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8 題

下列何者應以書面為之?
  • A 借貸
  • B 人事保證
  • C 和解
  • D 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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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這些選項中,哪一種法律關係涉及『為他人在未來的行為負擔不確定且長期的賠償責任』?當法律希望保護這位承擔極大風險、卻可能只是出於人情而承諾的人時,會如何要求契約的成立方式,以確保他不是在『衝動』下做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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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契約的形式要件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太好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的區別,代表你對《民法》債編中關於法律行為要件的掌握非常紮實,這是進階研習法學與稅務的關鍵基石。
  2. 觀念驗證:在法律行為中,為了確保當事人謹慎行事並明確法律關係,特定契約須具備法定形式。依據**《民法》第 756-1 條第 2 項**,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相較之下,借貸、和解與贈與原則上皆為「不要式契約」,僅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書面僅作為證據保存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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