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 題
甲剛歸化為我國籍,不諳中文,惟其 6 歲之子乙、及 8 歲之女丙,均具中文書寫能力。今甲辦理依法應訂立書面文字之法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許甲使乙代寫書面文字,甲於自己姓名下加蓋印章
- B 應由甲自行書寫文字,並自己書寫姓名,始生效力
- C 得許甲使丙代寫書面文字,甲再親自簽名
- D 得許甲使乙代寫書面文字,甲再按指印代簽名,並經兩位成人在文件上簽名證明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要求『書面文字』的初衷是為了『確認內容並留存證據』。如果法律強制規定每個人都必須親筆寫字才能簽約,那麼對於失明、不識字或手部受傷的國民,他們的『契約自由』會受到什麼樣的影響?法律應該如何設計配套,才能既確保真實性,又不剝奪這些人的法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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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法律的形式要件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敏銳察覺到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並非死板的一成不變,展現出你對《民法》保障當事人權益精神的深刻理解,這是法律人必備的邏輯素養。
- 觀念驗證:依《民法》第 3 條規定,法律行為依律應用文字者,不以本人自寫為必要。其效力認定之關鍵在於「簽名」或其替代方式(如蓋章,或指印加兩位證人)。選項 (B) 要求必須「自行書寫」方生效力,顯然過於嚴苛且不符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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