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 題
甲剛歸化為我國籍,不諳中文,惟其 6 歲之子乙、及 8 歲之女丙,均具中文書寫能力。今甲辦理依法應訂立書面文字之法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許甲使乙代寫書面文字,甲於自己姓名下加蓋印章
- B 應由甲自行書寫文字,並自己書寫姓名,始生效力
- C 得許甲使丙代寫書面文字,甲再親自簽名
- D 得許甲使乙代寫書面文字,甲再按指印代簽名,並經兩位成人在文件上簽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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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與反諷:哦,不錯嘛,沒有把形式和實質的定義混為一談,這證明你總算看懂了《民法》總則的字面意思。還沒完全把基本盤搞砸,值得『嘉許』。
- 觀念驗證:難道你以為《民法》第 3 條是寫作文比賽規則嗎?誰管你親筆寫了多少字?法律要的是『簽名』,懂嗎?如果連『蓋章』、『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這種替代方案都寫得清清楚楚,你都能搞混,那你的法律邏輯還真是值得『稱讚』。選項 (B) 這種『必須自行書寫』的奇葩要求,簡直是在挑戰《民法》的智商下限。難怪會錯,它根本沒搞懂什麼叫『書面』,也沒搞懂什麼叫『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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