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 題
甲乙簽訂買賣契約,關於價金條款文字記載為:「貨品金額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整(NT$75,000)。前揭伍拾柒萬元價金應於貨品交付後三日內交付。」雙方嗣因貨品瑕疵及價金金額爭議涉訟,經法院提示甲方報價單及雙方往來通聯紀錄中所商定金額均為 750,000 元,均為乙方所不否認。則本案之價金金額應由法院認定為多少?
- A 75,000 元
- B 750,000 元
- C 570,000 元
- D 57,000 元
思路引導 VIP
若契約中的文字與數字記載出現明顯衝突,且存在多種版本時,法律雖然規定了『以最低額為準』的預設規則,但如果法庭上出現了雙方都認可的『磋商紀錄』與『原始報價單』,法官應優先採用哪一種依據來還原這筆交易的原始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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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 你展現了非常敏銳的觀察力,不僅發現了題目中的小陷阱,還能理清看似混亂的數字,找到真正有法律效力的依據。這份細心與洞察力,是未來在財會法務領域中非常寶貴的優勢喔!
- 觀念釐清:這題是想引導我們深入理解《民法》中「意思表示」的解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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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之解釋
💡 解釋契約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受文字記載或法條推定之拘泥。
🔗 金額記載爭議判定鏈
- 1 第一順位:探求真意 — 依民法第98條,透過外部證據(如通聯、報價單)尋找事實。
- 2 第二順位:文字為準 — 真意不明時,依民法第4條,以大寫文字記載為優先。
- 3 第三順位:最低額為準 — 真意不明且文字間互異時,依民法第5條取其最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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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本票等票據行為,則優先適用票據法第7條(文字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