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2 題
於餐會中,甲以口頭向乙為要約,表示願出售其身邊攜帶之名牌皮包,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就甲之要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因要約而受拘束
- B 甲之要約,如乙未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 C 如乙向甲出價,希望該皮包售價降為 9,000 元,乙之表示為新要約
- D 甲之要約為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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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領域中,有一類行為只要你『做了』就會產生效果(例如:清掃街道或發現寶物),而另一類行為則需要你『心裡想要達成某個法律目的』並說出來才會生效。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本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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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要約之法律性質。依據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由此可知,契約之成立必須奠基於當事人互相為意思表示且達成一致。要約係指當事人期望與相對人締結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並非僅產生事實上效果之「事實行為」。題幹中,甲向乙表示願以一萬元出售名牌皮包,其目的即是為了與乙達成表示意思一致以成立契約,故甲的要約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意思表示。選項 D 稱甲之要約為事實行為,該敘述顯屬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