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06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9 題

甲想購買乙所有之 A 屋,遂寫一封要約信給乙,表示願以新臺幣 1 千萬元購買 A 屋。詎料,甲至郵局寄出該信後返家途中,發生車禍身亡。該信於 2 天後到達乙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要約無效
  • B 甲之要約經繼承人承認後,始生效力
  • C 甲之要約有效
  • D 甲已死亡,縱乙欲承諾亦無從通知甲,故乙未取得承諾適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民法》總則中「意思表示」效力的精確掌握。你能一眼識破陷阱,展現了極佳的法律邏輯與對穩定交易秩序的理解。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95 條第 2 項:「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法律設計此條款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法律關係的安定性。只要甲在發出要約時具備完全行為能力,該意思表示即具備獨立性,不因後續生理變故而撤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