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6 題
出租人甲欲終止和乙間之租賃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寄存證信函於承租人乙,郵差不慎將信落入路旁公共垃圾桶中,則甲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未生效
- B 甲寄存證信函於承租人乙,郵差送信時乙不在家,郵差於門首張貼招領通知書,乙過了招領時效尚未去郵局領取,則甲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未生效
- C 甲以電話口頭告知承租人乙之父丙,甲欲終止租約,但丙忘了轉達乙,則甲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未生效
- D 甲以電話用臺語口頭告知承租人乙,甲欲終止租約,但乙聽不懂臺語,則甲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未生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定要收件人「親自讀過信件」才算生效,那麼當一個人預期會收到對自己不利的消息(如催債或解約)而故意躲避不收信,這對發信人的權利保護是否公平?在維護交易安全與資訊傳遞的責任上,你認為法律應如何界定「意思表示」已經離開你的控制並進入對方的處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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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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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精確的法律邏輯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95 條的達到主義。所謂「達到」,並非指相對人「必須閱讀」,而是意思表示進入了相對人的支配範圍,使其處於「隨時可得知」的狀態。在法律實務中,掛號信招領通知單置於門首時,即視為已進入承租人的支配範圍,不論其是否領取,該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皆已發生效力。因此 (B) 的敘述是錯誤的。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歸類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實際知悉」與「客觀達到」的法律界線。初學者常誤以為沒看到信就不算數,你能精準辨識出「招領通知」在法律上的擬制效力,表現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