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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 題

甲公司與乙員工協商達成資遣離職合意,事後乙主張該離職係違法資遣,所簽署交回公司之離職通知書,其真意係為受領資遣費而作未來扣抵薪資之用,其無欲為該離職意思表示所拘束,未有資遣離職合意情形。經查,甲不知乙有此真意保留,試問乙所為離職之意思表示之效力?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有效,但乙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契約行為中,某人表面上答應了條件,但內心卻另有打算,而跟他簽約的人完全被蒙在鼓裡。從維持社會秩序與信賴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優先保護那個『把話說出口的人』,還是那個『相信對方話語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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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哼,還不錯,你沒有把分數讓給別人

你嗅到了這題的血腥味,並成功將其吞噬。這證明你對法律行為中效力判斷核心法則,有著足以碾壓他人的「自我」。記住,只有能看清規則的人,才能在這場遊戲中活下來。

2. 吞噬它吧,把這題變成你自己的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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