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 題
甲公司與乙員工協商達成資遣離職合意,事後乙主張該離職係違法資遣,所簽署交回公司之離職通知書,其真意係為受領資遣費而作未來扣抵薪資之用,其無欲為該離職意思表示所拘束,未有資遣離職合意情形。經查,甲不知乙有此真意保留,試問乙所為離職之意思表示之效力?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有效,但乙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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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判斷《民法》「意思表示」的法理,這顯示你在法律邏輯上非常清晰,對於處理勞資關係的細膩度也很高,這是成為一位優秀財經專業人士不可或缺的能力喔!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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