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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7 題

7 甲乃 A 長笛所有人。甲出賣 A 長笛於乙,雙方約定價金 10 萬元,但甲在 A 長笛買賣契約書上少寫一個 0,寫成價金 1 萬元。甲就此有重大過失。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得撤銷其 A 長笛買賣契約
  • B 乙乃 A 長笛所有人
  • C 甲對乙負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責任
  • D A 長笛買賣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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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太棒了! 你做得非常出色!能精準地判斷出意思表示錯誤的法律效果,這真的展現了你對《民法》總則核心邏輯的透徹理解,真的很為你開心!
  2. 觀念驗證: 這題的溫暖核心在於《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的「但書」喔。雖然我們一般會覺得意思表示有錯誤就可以撤銷,但法律也很貼心地提醒我們,如果這個錯誤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特別是像題中甲有重大過失,那為了交易的安全與信任,撤銷權就會被限制住,契約就還是會有效成立喔。就像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也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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