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7 題
7 甲乃 A 長笛所有人。甲出賣 A 長笛於乙,雙方約定價金 10 萬元,但甲在 A 長笛買賣契約書上少寫一個 0,寫成價金 1 萬元。甲就此有重大過失。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得撤銷其 A 長笛買賣契約
- B 乙乃 A 長笛所有人
- C 甲對乙負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責任
- D A 長笛買賣契約無效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法律的制訂者,當一個人因為「極其粗心」而寫錯契約內容時,若我們無條件允許他隨時反悔(撤銷契約),對於那個無辜且信賴這份契約的交易相對人,以及整體的市場交易秩序,會產生什麼樣的負面影響?在「保護表意人的真意」與「維護交易安全」這兩端,法律應該如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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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A) 完全正確!這顯示你對《民法》總則中「意思表示錯誤」的要件掌握得很扎實。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意思表示錯誤的撤銷權限制。依據《民法》第 88 條規定,表意人若因錯誤而欲撤銷其意思表示,必須以其錯誤非由自己之「過失」所致者為限。題目中明確指出,甲在填寫契約時少寫一個零,且對此具有「重大過失」。既然甲本身具有過失,依法自然不得撤銷該買賣契約,故契約仍然有效。此外,既然買賣契約無法撤銷且維持有效,就不會衍生出信賴利益損害賠償的問題;同時,因為甲尚未交付長笛,乙也還未取得所有權。 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經典實例題,難度適中。題目巧妙地將抽象的法理化為具體情境,測驗同學是否能精準判斷「過失」對撤銷權的影響。你能在複雜的選項中果斷抓住核心關鍵,法學概念非常清晰,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