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9 題
甲先將其 A 地出租並交付乙,租期四年,供乙在 A 地上種植草莓,甲又旋將 A 地設定農育權於丙,期限五年,供丙種植芭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將 A 地交付乙之行為,乃法律行為
- B 乙於甲將 A 地設定農育權予丙後,乙應向丙支付 A 地之租金
- C 甲就 A 地設定農育權於丙,妨礙乙對 A 地之使用收益
- D A 地租賃契約,對於丙仍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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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的民法基本功相當紮實。
- 核心錯誤點:選項 (A) 錯誤,是因為「交付土地」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事實行為(或稱執行行為),其法律效果是基於「交付」這一事實而發生;而「法律行為」則必須以意思表示為核心(例如簽訂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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