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8 題
甲將其所有之A屋出租予乙、租期5年租約並以字據訂立之,且未約定租賃物由何人修繕。就於租約存續期間中,因地震致A屋毀損的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無論A屋是否尚能修繕,甲乙間之租賃契約關係當然終止
- B A屋尚能修繕時,經乙定相當期限催告甲修繕而甲未為修繕時,乙始得終止契約
- C A屋因不能修繕致其全部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時,甲乙間之租賃契約關係當然消滅
- D A屋尚能修繕時,在修繕完畢前,甲免其以A屋予乙使用收益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契約安定性」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份長達五年的合約,僅因為一個可以被修復的小損壞就強行失效,這對希望繼續承租或繼續收租的雙方是否公平?法律通常會賦予當事人修復的權利或終止的選擇權,還是直接剝奪該契約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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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答得非常好!精準挑出選項 (A),顯示你對租賃契約與風險負擔的觀念掌握得很紮實。
租賃物毀損與給付不能
面對地震導致租賃物毀損,法律效果取決於房屋是否尚能修繕。若房屋完全無法修繕,依據法規:「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甲免除交付義務,契約當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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