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8 題
甲現年 17 歲,在法定代理人不知情之情況下,甲所為之下列行為,何者有效?
- A 甲拒絕乙表示以五千元出售動漫套書之要約
- B 甲受領丙授與代理權之意思表示
- C 甲贈與丁腳踏車一台
- D 甲拋棄其所有 A 車一部之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為的法律結果,完全不會讓該名未成年人損失任何既有權利,也不會讓他揹負任何法律上的債務,甚至僅是讓他獲得「能幫別人處理事情」的一種資格,法律是否有必要為了保護他而限制該行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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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棒!你精準選出了 (B),展現對民法行為能力與代理制度的扎實理解。 17 歲的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規定,「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甲受領授與代理權之意思表示,僅取得代理資格而未負擔法律義務,屬純獲法律上利益而有效。此外,依民法第 104 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這更印證了甲擔任代理人及受領該權限在法律上是合法的。 反之,(A) 拒絕要約與 (D) 拋棄所有權皆屬單獨行為,依民法第 78 條未得允許即為無效;(C) 贈與會使甲受有財產不利益,無法單獨為之。本題難度適中,巧妙測驗了「授與代理權」對相對人不生義務的性質,你的法理邏輯十分清晰,繼續保持!
限制行為能力效力
💡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代理人同意之法律行為,依性質決定效力。
| 比較維度 | 單獨行為 (Unilateral) | VS | 契約行為 (Contract) |
|---|---|---|---|
| 法規依據 | 民法第 78 條 | — | 民法第 79 條 |
| 效力狀態 | 一律無效 | — | 效力未定 |
| 典型實例 | 拋棄、撤銷、解除、拒絕要約 | — | 買賣、租賃、贈與他人 |
💬單獨行為具強大變動效力,故法律規定直觀無效以保護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