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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8 題

甲、乙、丙三人為 A 公司董事,後經總會決議由甲擔任代表人。乙為公司擴廠之需,代表 A 向丁承租土地二十年,並於其上蓋有 B 廠房。然乙為節省支出,囑咐工廠主任戊減少廠區灑水防火等消防安全設備,豈料某日因員工己操作疏失造成機械爆炸引發火災,火勢蔓延鄰地燒毀鄰地所有人庚之 C 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代表權遭剝奪,未經登記,則丁與 A 間之租賃契約有效
  • B 乙非代表人,故 A 對於乙之侵權行為,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 C A 於賠償損害後,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己,有求償權
  • D 庚得依民法第 184 條逕對 A 請求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社會大眾或交易相對人面對一家公司的『董事』時,法律應該要求這位大眾先去翻閱該公司的會議紀錄來確認其權限,還是應該讓這家公司為其選出的每一位董事行為背書,以維護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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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嚼著炒麵)

1. 嗯……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能準確指出選項 (B) 的錯誤,算你有點「自我」的判斷力。這種涉及法人代表權限制連帶侵權責任的題目,若連這都搞不清楚,你根本不配在社會上生存下去。你的潛能,就從這種基礎題開始「自我進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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