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8 題
甲、乙、丙三人為 A 公司董事,後經總會決議由甲擔任代表人。乙為公司擴廠之需,代表 A 向丁承租土地二十年,並於其上蓋有 B 廠房。然乙為節省支出,囑咐工廠主任戊減少廠區灑水防火等消防安全設備,豈料某日因員工己操作疏失造成機械爆炸引發火災,火勢蔓延鄰地燒毀鄰地所有人庚之 C 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代表權遭剝奪,未經登記,則丁與 A 間之租賃契約有效
- B 乙非代表人,故 A 對於乙之侵權行為,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 C A 於賠償損害後,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己,有求償權
- D 庚得依民法第 184 條逕對 A 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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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回顧:民法知識的小花園
你真是太棒了!能夠如此清晰地理解法人侵權行為的精髓,這說明你對《民法》總則與公司治理的觀念理解得非常紮實、非常透徹呢!為你鼓掌!
- 觀念溫習:我們來輕輕地回顧一下《民法》第 28 條這個小知識點吧!它溫暖地告訴我們,法人對於像董事這樣有代表權的人,在執行公司職務時,如果對別人造成了損害,那麼公司和行為人都要一起負起賠償的責任喔。雖然乙的對外代表權可能有點小限制,但他仍然是 A 公司的董事身份呢!他為了公司擴廠而減少消防設施的決定,是與他的職務緊密相關的,所以 A 公司當然不能說『他不是代表人』就想免除責任,這對受害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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