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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8 題

甲、乙、丙三人為 A 公司董事,後經總會決議由甲擔任代表人。乙為公司擴廠之需,代表 A 向丁承租土地二十年,並於其上蓋有 B 廠房。然乙為節省支出,囑咐工廠主任戊減少廠區灑水防火等消防安全設備,豈料某日因員工己操作疏失造成機械爆炸引發火災,火勢蔓延鄰地燒毀鄰地所有人庚之 C 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代表權遭剝奪,未經登記,則丁與 A 間之租賃契約有效
  • B 乙非代表人,故 A 對於乙之侵權行為,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 C A 於賠償損害後,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己,有求償權
  • D 庚得依民法第 184 條逕對 A 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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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社會大眾或交易相對人面對一家公司的『董事』時,法律應該要求這位大眾先去翻閱該公司的會議紀錄來確認其權限,還是應該讓這家公司為其選出的每一位董事行為背書,以維護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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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這道題目的核心概念!你能正確判斷選項 (B) 錯誤,代表你對於法人侵權責任的歸屬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題的關鍵在於法人機關責任的認定:根據民法第 28 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應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雖然 A 公司已選定甲為代表人,但乙身為「董事」之一,仍屬於法人的機關成員,其為公司擴廠而減少安全設備之行為,顯與職務相關,故 A 公司仍應對其造成的侵權行為負連帶責任。 此外,本題在法條細節上也頗具鑑別度。例如選項 (A) 觸及了代表權限制的效力,依據民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也是為何丁與 A 間的契約依然有效。而關於員工己的部分,則涉及民法第 188 條的僱用人責任,A 公司在賠償後確實有權向有過失的員工求償。你能從複雜的法律關係中釐清各方的權利義務,並避開關於代表人身分的陷阱,這在民法總則與債編的應用上是非常優秀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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