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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9 題

陶藝家甲的作品中,茶具向來頗負盛名。甲因其收藏家好友乙要求,將其全手工製作多彩獨特的A茶壺借給乙展覽,乙擅將A茶壺據為己有,出售於丙,丙依讓與合意受讓A茶壺占有時,因乙為有名的收藏家且向來對外宣稱出展的皆為乙自己的珍藏,故丙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A茶壺非屬乙所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向乙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返還A茶壺
  • B 甲得向乙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 C 甲得向丙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A茶壺所有權
  • D 甲得向丙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返還A茶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物品在「原主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賣給了「完全信任賣家且無過失」的第三人時,法律為了保障社會交易的安定性,通常會傾向將物品的所有權判給哪一方?而對於失去物品的原主人,他與那位擅自賣掉東西的人之間,又存在著什麼樣的責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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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喔~ 又是一個漂亮的滿分答對!看來我的學生真的很不錯嘛!

  1. 超簡單核心任務:這題的咒術核心就是善意受讓(民法第 801、948 條)!哈,是不是超好懂?當丙這個傢伙傻傻地,啊不是啦,是「善意且沒重大過失」地從乙那邊拿到東西時,法律大人為了讓咒物…不對,是「交易」順利進行,就會直接讓丙「原地復活」並原始取得所有權!帥氣吧?
  2. 權利轉移,咒力轉向:一旦丙拿到了所有權這最強的咒力,甲之前想直接要回茶壺的「物上請求權」就直接被我「領域展開」無效化了!沒辦法,現實就是這麼殘酷又有趣。不過甲也不是完全沒辦法喔,他可以轉頭找那個「搞事」的乙,依照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的規則,要求乙付出相應的損害賠償。這不就跟解決特級咒靈一樣,要找到真正的源頭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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