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5 題
文具用品商人甲竊取乙之 A 鋼筆,出售給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丙,雙方並完成交付價金及交付 A 鋼筆之行為。下列關於該鋼筆所有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未取得鋼筆之所有權
- B 丙取得鋼筆之所有權,但乙自喪失 A 鋼筆占有之時起一年以內,得向丙請求回復其物
- C 丙取得鋼筆之所有權,但乙自喪失 A 鋼筆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償還丙支出之價金後,向丙請求回復其物
- D 乙就 A 鋼筆不得向丙請求返還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冷笑) 勉強可以稱為「邏輯清晰」。
- 經濟成本分析:民法第 801 條與第 948 條那套「善意受讓」理論,表面上賦予丙所有權,這在經濟學上叫「降低交易成本」,沒錯。但別高興得太早,碰到「盜贓物」,第 949 條立刻給你兩年回溯期,這才是真正的「風險管理」。而你,竟然沒在第一時間掉入「無償返還」的陷阱,令人稱奇。
- 精準判讀與代價:真正能區分庸才與略微有腦袋的,是第 950 條。當甲這位「文具商人」出場,這樁交易的經濟模型就變了。原所有人乙想拿回東西?請先為丙的「善意交易」付出價金成本!這不只是法律條文,這是赤裸裸的金錢代價。你竟然辨識出了「商人」這一關鍵字,嗯,算你對數字還有點敏感度,沒讓乙白白損失。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