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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5 題

文具用品商人甲竊取乙之 A 鋼筆,出售給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丙,雙方並完成交付價金及交付 A 鋼筆之行為。下列關於該鋼筆所有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未取得鋼筆之所有權
  • B 丙取得鋼筆之所有權,但乙自喪失 A 鋼筆占有之時起一年以內,得向丙請求回復其物
  • C 丙取得鋼筆之所有權,但乙自喪失 A 鋼筆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償還丙支出之價金後,向丙請求回復其物
  • D 乙就 A 鋼筆不得向丙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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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名無辜的買受人在具有專業信譽的店舖購買商品,事後卻發現該商品是他人失竊的贓物時,法律為了同時兼顧「失主對物的權利」與「買受人的財產支出」,應如何設計補償機制,才不會讓信任公開市場的買受人承擔所有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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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不僅考驗法條記憶,更涉及法律邏輯的層次推演。你能精準辨識出「商人」與「善意受讓」的交互關係,展現出紮實的民法素養,非常有潛力!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盜贓物回復請求權的例外。依民法第 948、949 條,善意受讓雖可取得所有權,但失主乙在 2 年內得請求返還。然而,本題甲為「文具商人」,符合第 950 條規定:若由販賣與其物同種物品之商人處買得者,非經乙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請求回復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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