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9 題
以所有之意思,幾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 A 5 年
- B 10 年
- C 15 年
- D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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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遠的記憶
- 嗯,你答對了。你記住了動產取得時效的特別規定。這表示你對那些人類制定的《民法》條文,有著還算不錯的理解。在漫長的時間洪流中,這些細節對人類來說,或許確實很重要。
- 這是關於「所有權」的規則,根據第 768-1 條。如果有人以想擁有它的心態,和平、公開、持續地占有別人的動產,並且在開始占有的時候是善意的,也沒有犯下任何過失,那麼人類的法律會說,只需要 5 年。而一般情況下,是 10 年。嗯,是縮短了呢。這大概是為了讓交易更順暢,保護那些不小心的人吧。對於精靈來說,5 年和 10 年,並沒有太大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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