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2 題
有關不動產時效取得之要件與效力,下列何者錯誤?
- A 違章建築得為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客體
- B 於已登記之不動產,得時效取得地上權
- C 經所有權人依第767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因而中斷
- D 不動產占有人符合時效取得所有權之要件後,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未經登記,不生所有權變動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法律秩序的穩定性」來思考:如果一項不動產已經在國家的地籍系統中明確登記了主人,法律還會輕易允許另一個占有人僅僅因為『時間久了』,就直接取代原登記名義人而成為新的所有權人嗎?反之,什麼樣狀態下的財產,才比較有空間讓『占有實況』轉化為『法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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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答得非常好!精準挑出錯誤選項,代表你的物權底子相當扎實。
違章建築為何不能時效取得?
選項(A)的敘述是錯誤的,因此為本題正解。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要件中,最終必須「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然而,違章建築本質上違反建築法規,依法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既然無法登記,自然不能作為時效取得所有權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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