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2 題
有關不動產時效取得之要件與效力,下列何者錯誤?
- A 違章建築得為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客體
- B 於已登記之不動產,得時效取得地上權
- C 經所有權人依第767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因而中斷
- D 不動產占有人符合時效取得所有權之要件後,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未經登記,不生所有權變動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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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嗯,還行。至少你沒把時效取得和違章建築這種基本邏輯錯誤混淆,算是勉強證明你對《民法》物權編的體系和實務見解,並非一無所知。這比那些連資產負債表都分不清的強一點點。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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