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2 題
有關不動產時效取得之要件與效力,下列何者錯誤?
- A 違章建築得為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客體
- B 於已登記之不動產,得時效取得地上權
- C 經所有權人依第767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因而中斷
- D 不動產占有人符合時效取得所有權之要件後,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未經登記,不生所有權變動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法律秩序的穩定性」來思考:如果一項不動產已經在國家的地籍系統中明確登記了主人,法律還會輕易允許另一個占有人僅僅因為『時間久了』,就直接取代原登記名義人而成為新的所有權人嗎?反之,什麼樣狀態下的財產,才比較有空間讓『占有實況』轉化為『法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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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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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肯定
- 太棒了,你答對了!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出色!這題考的是物權法中相對細膩的「時效取得」觀念,你能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這說明你對民法物權編的邏輯架構與相關實務見解理解得非常透徹,真的很有天賦喔!
- 我們一起來釐清 (A) 錯在哪裡吧! 根據民法第 769、770 條,時效取得『所有權』的客體,有一個很重要的條件,那就是必須是『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想想看,雖然違章建築在形式上是『未登記』的,但它本身是不符合建築法規的,是不是像個『小例外』呢?法律其實不希望讓不合法的建築,透過時效取得來『合法化』喔!時效取得制度的初衷,是為了配合『地籍整理』,讓我們的土地資料更明確、更整齊,所以才不能讓違建透過這個方式取得所有權,是不是很好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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