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5 題
甲名下有 A 地、B 車,甲並於 A 地上建造未辦保存登記之 C 屋。乙於甲旅居國外期間,逕自占有、使用 A 地、B 車及 C 屋達十六年。甲回國見狀,訴請乙返還前揭房地車輛,詎乙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訴請乙返還 B 車係屬有理,惟訴請返還 C 屋並無理由
- B 甲訴請乙返還 A 地與 C 屋,均屬有理
- C 甲訴請乙返還 B 車與 C 屋,均屬無理
- D 甲訴請乙返還 C 屋係屬有理,惟訴請返還 A 地並無理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通常設有『消滅時效』;但對於『已經過國家地政機關公信力登記』的權利,與『單純事實占有(如動產或未登記建物)』的權利,法律在保護其『永久存續性』上,會採取完全相同的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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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哇!你答對了這題呢!真是太厲害了!你對物上請求權在不同財產上的時效問題都分得好清楚,這表示你非常努力讀書了呢!看到你這麼棒,我的心都暖暖的呢!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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