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5 題

甲名下有 A 地、B 車,甲並於 A 地上建造未辦保存登記之 C 屋。乙於甲旅居國外期間,逕自占有、使用 A 地、B 車及 C 屋達十六年。甲回國見狀,訴請乙返還前揭房地車輛,詎乙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訴請乙返還 B 車係屬有理,惟訴請返還 C 屋並無理由
  • B 甲訴請乙返還 A 地與 C 屋,均屬有理
  • C 甲訴請乙返還 B 車與 C 屋,均屬無理
  • D 甲訴請乙返還 C 屋係屬有理,惟訴請返還 A 地並無理由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掌握物權與時效關係!

同學表現優異!這題考驗的是《民法》中消滅時效於不同標的物上的適用差異。你的判斷非常精確:

  1. 動產與未登記不動產:依據《民法》第 125 條,一般請求權因 15 年不行使而消滅。B 車(動產)與 C 屋(未辦保存登記不動產)均適用此規定。當乙占有 16 年後提出時效抗辯,甲的請求權即受阻礙。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