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7 題
臺鐵列車長甲於車廂內拾得旅客乙遺失之現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旋交存車站辦理公告招領。乙翌日發現其現金遺失,即至車站認領取回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遺失之現金乃無主物,甲得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取得其所有權
- B 甲於乙認領其所遺失之現金時,得向乙請求不超過 5 千元之報酬
- C 因甲為該班列車之管理人或臺鐵之受僱人,甲不得請求報酬
- D 甲對乙之報酬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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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受雇於某公司維護環境,在工作範圍內發現客人的遺失物並送交失物招領,這屬於你『合約內的職務義務』還是『職務外的意外功勞』?這樣的身分關係會如何影響你向客人索取對價回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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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民法》物權編中關於拾得物報酬請求權的例外規定,顯示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細膩且具備實務邏輯。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805-1 條。原則上拾得人可請求報酬(上限為總值 1/10),但若拾得人是在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如臺鐵)拾得,且其身分為管理人或受僱人(如列車長),則被視為履行職務,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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