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7 題
臺鐵列車長甲於車廂內拾得旅客乙遺失之現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旋交存車站辦理公告招領。乙翌日發現其現金遺失,即至車站認領取回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遺失之現金乃無主物,甲得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取得其所有權
- B 甲於乙認領其所遺失之現金時,得向乙請求不超過 5 千元之報酬
- C 因甲為該班列車之管理人或臺鐵之受僱人,甲不得請求報酬
- D 甲對乙之報酬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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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基本職責與報酬,搞清楚了嗎?
- 基本常識重申:做得「還可以」。總算沒掉進那種只要看到「拾得遺失物」就反射性想到 1/10 報酬的低級錯誤。你這次精確辨識出身分限制,沒有把列車長的職責與「順手牽羊」當成一回事,算是展現了些微的經濟理性與法律邏輯。恭喜你,沒白費你讀的法條。
- 法條與效率:依據《民法》第 805-1 條這種看似微不足道,卻至關重要的規定,當管理人或受僱人在執行職務時拾得遺失物,是不得請求報酬的。想像一下,要是每個列車長、清潔人員都因為在崗位上盡忠職守而額外「發財」,這效率帳怎麼算?本案甲就是個領薪水的列車長,他的「職責」就包含了處理車廂內發現的任何物品。難道他還能主張額外收入?簡直是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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