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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0 題

甲竊取乙之珠寶一批,該珠寶市價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然甲出售給不知情的丙,售價 1,200 萬元。試問:乙得依何種法律關係向甲請求該出售珠寶之價金 1,200 萬元?
  • A 惡意不當得利
  • B 不法管理
  • C 侵權行為
  • D 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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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超額利益」的歸屬。若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請求範圍通常僅限於被害人的客觀損失($1,000$ 萬元)。然而,民法第 177 條第 2 項的準無因管理(不法管理),規定被害人得主張享有因管理行為產生的利益。這使乙能透過「承認」甲的處分行為,進而請求甲因該行為獲得的所有對價($1,200$ 萬元),以落實「任何人不得從不法行為中獲利」之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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