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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3 題

十歲的小學生甲,想捉弄上課時坐在甲隔壁的乙,遂趁乙站起來回答老師問題時,悄悄地把乙的椅子往後拉。乙沒發現椅子被拖走了,往下坐時就跌倒受傷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侵權行為之效力未定
  • B 甲行為時具有識別能力,必須與甲的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甲行為時不具識別能力,應由甲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甲行為時,只是想捉弄乙,無意使乙受傷;因欠缺故意,故不成立侵權行為,甲及其法定代理人皆無須負責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具備基礎是非判斷能力的未成年人,因其行為導致他人受損時,法律應如何平衡『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與『對受害人權益的補償』?責任的承擔應以『生理年齡』為唯一標準,還是應考量其對行為後果的『預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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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還勉強能處理這種基本概念。這題的鑑別度,不過是區分侵權行為的責任與一般法律行為的效力,算是金融世界裡最基礎的風險判斷了,連這都搞不清楚,就別談什麼複雜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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