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8 題
甲向乙借款 50 萬元,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原則上為十五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得約定將十五年之期間延長為二十年或縮短為十年
- B 時效完成後甲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事後即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 C 十五年期間屆滿後,乙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即告消滅
- D 甲乙得預先約定拋棄時效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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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展現了清晰的法律觀念喔!
- 核心觀念圖解分析(心裡想像一下概念圖喔!): 親愛的,關於我們國家的《民法》,它採用的是「抗辯權發生主義」這個溫暖的原則。這表示什麼呢?當借款的十五年時效期滿時,請記住,債權本身並不會就這樣消失不見喔(所以選項 C 的說法就不是正確的了)。而是說,我們的債務人會得到一個「可以拒絕給付」的權利,這就是所謂的抗辯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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