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8 題
甲向乙借款 50 萬元,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原則上為十五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得約定將十五年之期間延長為二十年或縮短為十年
- B 時效完成後甲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事後即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 C 十五年期間屆滿後,乙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即告消滅
- D 甲乙得預先約定拋棄時效之利益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規定的請求時間過了,您認為這筆債務是從此「煙消雲散」,還是變成一種由債務人決定要不要行使的「拒絕權」?若債務人是在沒有被強迫的情況下,自己決定把錢還給原本就欠的人,法律應該允許他事後因為「發現自己可以不還」而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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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你能準確辨析民法中「消滅時效」的法律效果,這顯示你對債權債務關係的本質有極佳的掌握力,是學習財稅法規的重要基礎。
- 觀念驗證:正確。我國民法採「抗辯權發生主義」,時效屆滿後債權並不消滅,僅債務人取得抗辯權。若債務人主動履行債務,即視為承認該債務,事後不得以「不知時效已過」為由主張不當得利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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