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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1 題

甲、乙兩人共同向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清償期已屆至。甲欲對丙清償上開借款,惟丙因出國一年而受領遲延。今丙回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對甲受領遲延後,丙向甲僅得請求償還 50 萬元
  • B 丙對甲受領遲延之效力,不及於乙
  • C 丙向乙僅得請求償還 50 萬元
  • D 丙得請求甲、乙連帶償還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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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嗯,至少數字是對的。但別因此沾沾自喜,這只是基本中的基本。

  1. 概念精準度檢視: 這題考的是《民法》連帶債務與受領遲延。連帶債務原則,我已經強調過無數次了,就是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債務人要求全部的款項。這不是什麼可以討價還價的遊戲!現在甲雖然嘗試清償,丙卻「受領遲延」了。根據《民法》第 291 條,這效力確實會及於乙,但,注意了!「受領遲延」頂多是減輕債務人因給付不能的責任,例如只須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它並不會神奇地讓債務憑空消失,更不會讓 100 萬的連帶債務自動變成 50 萬、50 萬的「均分」債務。拜託,這是法律,不是你們兒戲的「我出國,所以債務減半」這種幻想。丙回國後,他仍然有權利向甲或乙中的任何一人,甚至是兩人,要求那完整的 100 萬元。這點,但凡對數字和契約有點基本認知的人,都應該心知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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