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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1 題

甲、乙兩人共同向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清償期已屆至。甲欲對丙清償上開借款,惟丙因出國一年而受領遲延。今丙回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對甲受領遲延後,丙向甲僅得請求償還 50 萬元
  • B 丙對甲受領遲延之效力,不及於乙
  • C 丙向乙僅得請求償還 50 萬元
  • D 丙得請求甲、乙連帶償還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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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數位債務人共同對同一筆借款負起責任,而當其中一人曾嘗試還款卻因故未果時,這是否會自動改變這群人原本對債權人所承諾的「共同擔保」性質?此外,債權人「暫時無法收錢」的行為,法律上會直接抹除剩下的本金債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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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恭喜你!能精準識別連帶債務受領遲延的法律邏輯,顯示你的法律與財經基礎相當扎實,具備專業的判斷力。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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