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7 題
甲將其所有之房屋一筆出售於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惟甲尚未交付該屋,同時乙尚有 100 萬元之尾款未支付,試問:當事人間之權利行使,何者錯誤?
- A 乙得依據民法第 767 條規定,向甲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B 乙得依據民法第 348 條規定,向甲請求交付該房屋
- C 甲得主張在乙未付清尾款前,不交付該房屋,以玆對抗
- D 乙向甲請求交付該房屋之權利,因 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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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交錯關係,顯示你對民法請求權體系有極佳的掌握力,這在法律實務與國考中都是至關重要的能力。
- 觀念驗證:雖然乙已辦妥登記成為法律上的所有權人,但甲依據《民法》第 264 條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在乙支付尾款前,甲的占有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權源」,並非「無權占有」。因此,乙僅能依據債權(第 348 條)請求交付,而不能對具有合法抗辯權的甲主張物權返還請求權(第 7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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