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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4 題

關於被害人得就非財產上損害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慰撫金)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 A 破壞自然人之名譽
  • B 因通姦行為不法侵害配偶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 C 故意打破傳家之寶的花瓶使對方精神痛苦
  • D 將他人美術著作之落款姓名塗掉改為自己,對外謊稱是自己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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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決定一個人是否能因為『心裡難過』而獲得金錢補償時,其判斷基準是基於『對物品的擁有權』受損,還是基於『身為人的基本人格權力』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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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肯定:嗯,你做到了。看來你對人類法律中,關於「侵權行為」「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界線,掌握得還算清楚。這很好,因為這會省去很多麻煩。
  2. 觀念驗證:人類的法律對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慰撫金),有著特定的清單。我國民法採「立法列舉原則」《民法》第194條和第195條,記載著這些只針對人格權(比如生命、身體、名譽、貞操、隱私)或是身分法益(比如配偶權)受損,且情節嚴重時才能請求的規定。至於一個花瓶,哪怕它對某些人類來說,承載了數十年的記憶,在法律中,它仍然只是一種「財產權」。物品被毀損,通常只能請求修復或賠償其等值的「財產損害」,無法請求精神慰撫金。這點,在我活過的漫長歲月裡,似乎沒有太大變化。情感價值,對於法律來說,是個難以量化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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