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4 題
關於被害人得就非財產上損害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慰撫金)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 A 破壞自然人之名譽
- B 因通姦行為不法侵害配偶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 C 故意打破傳家之寶的花瓶使對方精神痛苦
- D 將他人美術著作之落款姓名塗掉改為自己,對外謊稱是自己創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決定一個人是否能因為『心裡難過』而獲得金錢補償時,其判斷基準是基於『對物品的擁有權』受損,還是基於『身為人的基本人格權力』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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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對答案!本題核心在於釐清「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的適用範圍。依民法體系,請求精神慰撫金須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通常限於人格權或身分法益受到侵害。
財產權與人格法益的界線
選項 (A) 名譽、(B) 配偶身分,以及 (D) 姓名權,皆屬法文明定保護之法益。特別是選項 (D) 冒用姓名,依民法第19條規定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依法請求慰撫金。然而,選項 (C) 打破傳家花瓶雖造成當事人強烈的「精神痛苦」,但在法律定性上仍屬於「財產權」受損。現行法規並未開放純粹財產損害請求慰撫金,因此被害人僅能請求花瓶本身的財產價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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