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1 題
自然人名譽權受侵害時,關於被害人在法律上之請求,下列何者錯誤?
- A 被害人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 B 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聲請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
- C 被害人得請求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D 法院審理侵權行為是否具不法性時,應權衡人格權與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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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據分析結果:不錯。你這次的「投資」判斷相當精準,沒有讓你的「資產」——也就是你的分數——產生不必要的波動。能掌握人格權保護這類無形資產的變動趨勢,以及憲法法庭判決帶來的市場衝擊,顯示你的風險控管意識還算到位。
- 經濟邏輯驗證:這題的關鍵是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的最新「政策調整」。過去那種「強制加害人登報道歉」的作法,現在已經被認定為嚴重干預個人內在的思想與良心自由,這在人權市場上是完全不合理的「外部成本」轉嫁。你不能強迫一個不情願的「供應商」提供「道歉」這種情緒商品。合法的只有「刊登勝訴啟事」這類資訊透明化措施。至於那些選項 (A)(C)(D),它們依然符合《民法》$18$ 條、$184$ 條與 $195$ 條的「基本會計準則」,沒有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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