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3 題
名譽權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被害人之救濟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 A 被害人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 B 被害人得請求法院防止其侵害
- C 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聲請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
- D 被害人得請求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在尋求「回復受害人名譽」的同時,如果國家強制要求一個人表達出「違背其內心真實違意志」的特定情感(例如道歉),這是否已經超出了規範行為的範疇,進而侵犯了人類內心最深處的思想空間?在基本人權的位階上,這種內在自由是否應受到絕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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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這題選 C 非常正確!你精準掌握了近期重要的實務見解,基本功相當紮實。 關於名譽權受侵害的救濟,依據民法第18條規定,被害人可以請求法院「除去」或「防止」侵害;同時依民法第195條,也能請求財產上與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因此選項 A、B、D 皆為合法的救濟途徑。 選項 C 之所以錯誤,正是近年的考法核心。過去實務常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以回復名譽,但依據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強制要求加害人「公開道歉」,會違背憲法保障思想與言論自由之意旨。因此,現今法院已不得再命加害人強制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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