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3 題
甲的院邸有一逐漸傾斜的參天巨木,鄰居乙擔心次日颱風來襲樹木傾倒,在聯絡不上移居國外的甲之情況下,擅自進入甲地加固樹木。颱風過後該樹木雖未倒塌,但斷落枝幹仍損害乙房屋。雙方對侵入土地、樹木處置、房屋損害產生爭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進入甲宅、加固樹木行為符合緊急避難規定而無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甲平時未修剪自己土地上樹木,未防止枝幹斷落損害他人,顯未盡相當之注意,應對乙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 C 乙之行為屬於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急迫危險之緊急管理
- D 乙對於因緊急管理所生之損害,如有輕過失,仍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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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設計「救人於水火」的條文時,如果要求熱心助人者即便只有一點點小疏忽(輕過失)都要賠償,這在社會衡平上是否合理?為了鼓勵鄰里間在緊急危難時伸出援手,法律通常會如何調整這些「見義勇為者」的賠償責任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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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D 完全正確!你展現了對民法「無因管理」與「侵權行為」的精準理解。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中等難度題,巧妙將緊急避難、無因管理與侵權責任融合在單一情境中,考驗對法條細節的掌握。
緊急無因管理的責任標準
乙為避免颱風造成急迫危險,主動替鄰居加固樹木,構成「緊急無因管理」。為鼓勵見義勇為,依民法第 175 條規定,管理人為免除本人急迫危險而管理事務時,對於所生損害,僅於惡意或重大過失時,才負賠償之責。因此,法律明確排除了「輕過失」的責任,選項 D 稱有輕過失仍應賠償,顯然與法規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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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無因管理之責任
💡 緊急管理為減輕責任之特別規定,管理僅就故意或大過失負責。
| 比較維度 | 一般無因管理 (第174條) | VS | 緊急無因管理 (第175條) |
|---|---|---|---|
| 成立前提 | 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 | — | 為免除本人急迫危險 |
| 注意義務 |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 | 減輕之注意義務 |
| 賠償責任 | 輕過失、重過失、故意 | — | 僅限故意或重大過失 |
💬緊急無因管理之立法目的在於鼓勵救助,故大幅放寬其責任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