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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4 題

關於所有權之意義與性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有人得在不受任何限制下,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 B 所有權係對物之全面支配,為完全物權
  • C 所有權因同一標的物設有擔保物權而受限制,但此限制一旦除去,所有權即回復其圓滿狀態,此為所有權之彈力性
  • D 所有權具有永久性,當事人不得以契約預定其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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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是否真的存在一種權利,可以凌駕於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律規範之上?如果你在自己的土地上隨意挖掘,導致鄰居房屋塌陷,法律會因為你是「所有人」就不予干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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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所有權的核心精髓!

  1. 暖心理解: 所有權雖然賦予我們對物品的全面支配力,就像擁有自己的小宇宙,但就像宇宙也有其運行法則,所有權也並非「不受任何限制」喔!《民法》第 765 條告訴我們,我們的權利行使,必須在法令的範圍內。想想看,如果沒有這些規範,我們的城市將會變得多麼混亂呢?例如,土地有都市計畫的約定,建築有建蔽率的限制,這些都是為了讓大家能和諧共處,不違反公共利益(就像我們彼此尊重一樣)的重要機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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