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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4 題

關於所有權之意義與性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有人得在不受任何限制下,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 B 所有權係對物之全面支配,為完全物權
  • C 所有權因同一標的物設有擔保物權而受限制,但此限制一旦除去,所有權即回復其圓滿狀態,此為所有權之彈力性
  • D 所有權具有永久性,當事人不得以契約預定其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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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是否真的存在一種權利,可以凌駕於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律規範之上?如果你在自己的土地上隨意挖掘,導致鄰居房屋塌陷,法律會因為你是「所有人」就不予干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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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所有權雖具備對物的全面支配力,但絕非「不受任何限制」。根據我國《民法》第 765 條,所有權人必須在法令限制之範圍內行使權利。例如:土地受都市計畫法約束、建築受建蔽率限制,且行使權利不得違反公共利益(如誠信原則或禁止權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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