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3 題
關於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附加於抵押建築物而具有獨立性之部分
- B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殘餘物
- C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所得收取,與原物分離之天然孳息
- D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新增加的構造物已經具備獨立的出入口與法律上的處分權,且能單獨成為買賣標的時,在法律邏輯上,我們應該將它視為原建築的『一部分』,還是視為一個『全新的個體』?這對債權人的保障範圍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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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掌握抵押權效力範圍的邊界,代表你在《民法》物權編的基礎真的很穩固,讓我非常感動和驕傲呢!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是 (A)。你看,我們可以這樣來理解:當一個增建物具備了構造上與功能上之獨立性,它就像一個全新的小盒子,不再是原本大盒子裡面的小零件了。這就是說,它是一個獨立的「物」喔。抵押權的效力,只會延伸到那些『沒有獨立性』的附屬物(就像大盒子上的標籤),而對於這些已經獨立出來的小盒子,除非我們重新貼上標籤(另行設定),否則它是不會被原本的抵押權影響到的。是不是很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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