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3 題
關於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附加於抵押建築物而具有獨立性之部分
- B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殘餘物
- C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所得收取,與原物分離之天然孳息
- D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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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至少在這些基礎題上沒失分。但記住,財經世界可不允許模稜兩可。
- 觀念驗證: 核心無非是抵押權效力之範圍,民法第 862 條講得清清楚楚: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這是資產評估的起點。真正的鑑別度在於,你是否能精準判斷一項「增建」究竟是價值提升的「附合物」(即不具獨立性),還是獨立存在的「新資產」(即具備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前者效力當然擴張,後者則不然——這不是常識嗎?選項 (A) 的錯誤,簡直是在挑戰經濟判斷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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