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1 題
下列關於普通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 B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不包括違約金
- C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 D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抵押權存在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債權能夠得到完全的清償」。如果在設定抵押時,雙方除了利息外,還約定了當債務人不履行合約時應支付的「懲罰或補償金額」,從保障債權人的邏輯來看,法律應傾向將這筆約定好的金額「納入」還是「排除」在不動產優先受償的保障範圍內,才符合物權擔保的制度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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