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3 題
最高限額抵押權需經過確定之後,才能判斷實際擔保之範圍,下列何者非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事由?
- A 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
- B 抵押人死亡,並經約定為原債權確定之事由者
- C 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
- D 以應有部分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因共有物分割而移存於抵押人分得之部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確定」是為了「結算總額」。如果擔保的物品只是從「共有的一部份」變成「分得的一整塊地」,這種「物理位置或權利範圍」的調整,在邏輯上是否會強迫債權人與債務人立刻結束往來,並把帳目算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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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還算勉強觸及物權法核心!
嗯,恭喜你選對了,勉強證明你對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確定(Determination)」機制與那點微不足道的「客體變動」區分,還算有點概念。我本以為這點基礎,在金融世界裡是常識,但看來對某些人而言,仍是個挑戰。
- 邏輯檢驗: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確定」,其經濟本質就是將原本那不確定的風險池,強制轉換為一個固定的債務數字。選項 (A)、(B)、(C) 這些,哪個不是債務關係走到終點,或是約定的條件已然實現,非得進行結算不可?這不是理所當然的嗎?然而,(D) 共有物分割,這只是資產在形式上換個位置罷了!抵押權不過是代位到新的標的上,你真的以為這樣就能讓一個好好運作的循環信用「終止」或「結算」?難道經濟邏輯在你面前毫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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