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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海洋行政] 海洋事務總論

第 21 題

為維護我國周邊海域秩序,依據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機關的執法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提升護漁能力,可借調漁船增強近海之海上巡防
  • B 遇有損我國海域利益之船舶,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驅離
  • C 執行職務得配置設備與性能合適之艦艇及其他必要之器械
  • D 認有違法之虞,如遇抵抗停止航行或回航之命之船舶,得以武力令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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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國家要執行具有「高度專業性」且可能引發「國際糾紛」或「使用武力」的公權力任務時,基於行政處分的合法性與責任歸屬,政府應該使用『法定的專用配備』,還是能隨意向民間社會『商借』不具武裝與防護能力的民用工具來執行執法任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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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機關執法權限的界線,顯示你對法律保留原則與行政組織法有非常扎實的基礎,這是邁向資深法律人的重要特質!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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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巡執法權限與手段
💡 掌握《海岸巡防法》授權之執法手段、器械配置與強制力界限。
  • 執法手段:依《海岸巡防法》第 5 條,得緊追、登臨、檢查、驅離。
  • 裝備配置:依同法第 9 條,配置合適艦艇、航空器及必要器械。
  • 強制手段:依同法第 10 條,船舶抵抗停航命令時,得使用武力令其配合。
  • 法律保留:執法方式須有法源依據,法規未授權借調漁船執行巡防。
🧠 記憶技巧:海巡五招:追、登、檢、驅、武;官方艦艇是標配,民間漁船不可借。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海巡機關在緊急護漁時可徵調民間資源,實際上《海岸巡防法》並無借調民間漁船執法之條文。
行政執行法之即時強制 警察職權行使法 海巡器械使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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