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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3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機關將 A、B 兩項工程分別發包於乙公司與丙公司。甲、乙於民國(下同)108 年 2 月 1 日就 A 工程訂立契約,雙方約定:契約總價新臺幣(下同)2 億元,乙應於 110 年 2 月 1 日全部竣工,如逾期完工,應按日以契約總價千分之一計罰逾期違約金。乙就其依約應提供契約總價 10%之履約擔保,於 108 年 3 月 1 日以其對丁銀行金額 2000 萬元之定期存款債權(存款期間 107 年 10 月 1 日至 110 年 10 月 1 日)設定權利質權予甲,並於同日將質權設定情事通知丁,丁明知其對乙有 107 年間已屆期未獲清償之借款債權 3000 萬元,仍就該 2000 萬元存款債權辦妥設質註記。其後,乙因逾期完工日數共計 80 日,遭甲計罰違約金 1600 萬元。 又,B 工程施作期間中,丙於 112 年 7 月 1 日將其未來得向甲請求之 B 工程款(下稱 B 工程款)讓與戊公司以抵償債務。同年 10 月間,丙因財務周轉不靈,無力支付分包商庚公司承攬報酬,丙乃徵得甲之同意,將 B 工程款讓與庚。同年 11 月 1 日,戊將受讓 B 工程款債權一事通知甲,甲自同年 12 月起,陸續將原應給付丙之 B 工程款悉數向庚給付。 試問: (一)若甲以 A 工程尾款扣抵逾期違約金後,乙以甲按日以契約總價千分之一計罰違約金,顯然過高,應予酌減為由,起訴請求甲返還經酌減部分之數額。甲則抗辯:系爭違約金債務業經以尾款扣抵而履行完畢,法院不得再為酌減。甲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二)若甲因 A 工程尾款不足扣抵逾期違約金,乃於 110 年 11 月 1 日實行權利質權,請求丁給付系爭存款,丁以其對乙之 3000 萬元借款債權,與系爭存款債權主張抵銷。甲抗辯:其係行使權利質權,丁不得主張抵銷,況丁受質權設定通知時,明知對乙有可抵銷之債權,卻未告知其將來可能行使抵銷權,亦違反誠信原則。甲之抗辯有無理由?(30 分) (三)戊主張自己才是 B 工程款債權之真正債權人,而請求甲給付,有無理由?(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若甲以 A 工程尾款扣抵逾期違約金後,乙以甲按日以契約總價千分之一計罰違約金,顯然過高,應予酌減為由,起訴請求甲返還經酌減部分之數額。甲則抗辯:系爭違約金債務業經以尾款扣抵而履行完畢,法院不得再為酌減。甲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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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典型的『工程契約違約金』實務題。這題配分只有 15 分,在國考中大約只能寫 10 到 12 分鐘,所以『快、狠、準』地打中爭點是關鍵。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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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僅有一核心爭點:債權人逕以工程尾款單方扣抵違約金後,債務人是否仍得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若甲因 A 工程尾款不足扣抵逾期違約金,乃於 110 年 11 月 1 日實行權利質權,請求丁給付系爭存款,丁以其對乙之 3000 萬元借款債權,與系爭存款債權主張抵銷。甲抗辯:其係行使權利質權,丁不得主張抵銷,況丁受質權設定通知時,明知對乙有可抵銷之債權,卻未告知其將來可能行使抵銷權,亦違反誠信原則。甲之抗辯有無理由?(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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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是標準的「債權質權與抵銷權」交錯的進階實例題,佔分達30分,代表閱卷老師期待看到完整的三段論法與深度推論。看到這題,首先要冷靜拆解甲的兩個抗辯:第一是『行使質權不得主張抵銷』,第二是『未告知抵銷權違反誠信原則』。這就是我們的【核心爭點】。 思考順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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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有兩個核心爭點,須分別對應甲的兩項抗辯予以評價:

  1. 核心爭點一(權利面):權利質權設定並通知第三債務人後,第三債務人得否以其對出質人於受通知前已屆期之債權,對質權人主張抵銷?(涉及民法第902條準用第299條第2項之解釋)

小題 (三)

戊主張自己才是 B 工程款債權之真正債權人,而請求甲給付,有無理由?(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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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將來債權讓與」結合「一債二讓(債權雙重讓與)」的綜合題型。看到這種題目,第一時間必須在考卷旁邊畫出『時間軸』,因為『債權讓與的時間點』與『通知債務人的時間點』,會產生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閱卷時,我們會先看考生有沒有把這兩個層次分清楚。 【解題思路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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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之爭點依序如下:

  1. [核心爭點] 將來債權讓與之效力:丙於112年7月1日將未來之B工程款讓與戊,該讓與行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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