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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3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德商 A 公司所有之德國籍 X 貨櫃輪(25,000總噸,船舶價值3,000萬特別提款權(下稱 SDR))於駛進我國基隆港裝卸貨物時,因船長航海過失,船速過快撞擊碼頭及碼頭邊我國籍裝卸公司所屬二部門式起重機,起重機翻覆分別倒向碼頭貨櫃儲放區及船上,本事故造成各類損失/費用如下: ①二部門式起重機損失(含未能營運損失1,500萬 SDR); ②基隆港碼頭受損(含未能營運損失1,000萬 SDR); ③起重機翻覆時連帶造成二名碼頭工人死亡(賠償300萬 SDR); ④碼頭上10只等待裝運至其他船舶之出口重櫃全部壓損(損失450萬 SDR); ⑤X 輪本身損失(修復費用1,000萬 SDR); ⑥X 輪船上三名船員死亡(賠償600萬 SDR); ⑦X 輪船上10只貨櫃貨物落海全損(損失300萬 SDR,貨櫃為貨主所有); ⑧X 輪10只落海貨櫃打撈移除費用(50萬 SDR);及 ⑨落海化學品櫃的污染清除費用(400萬 SDR)。 X 輪事故後船舶價值為2,000萬 SDR,依我國海商法,試問: (一)本事故所列何種損失,A 公司得主張航行過失免責?(5分) (二)本事故所列何種損失,A 公司得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15分) (三)本題得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限責數額為若干?(1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本事故所列何種損失,A 公司得主張航行過失免責?(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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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面對這題只有 5 分的第一小題,請先深呼吸,千萬不要洋洋灑灑寫了一整頁!這題是典型的『測驗基本概念精準度』的題目。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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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航行過失免責」之適用範圍與客體限制;附帶爭點為區別海商法上運送契約責任與一般侵權行為責任之不同。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本事故所列何種損失,A 公司得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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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導航】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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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船舶所有人A公司就各項損害得否主張海商法上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核心爭點在於準確定性各項損失是否落入《海商法》第21條(得主張限責)之範圍,或是屬於第22條(不得主張限責)及法理上無從主張限責之例外。多數財產與人身損害屬附帶爭點可快速歸類,但「船員死亡」、「船舶己方損害」、「化學品污染」及「貨櫃打撈」之定性為本題之核心爭點,須深入涵攝。 【法條依據】

小題 (三)

本題得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限責數額為若干?(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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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測驗考生對「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LLMC)計算機制」熟悉度的經典題型。看到這題,首先要區分【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本題的【核心爭點】是我國海商法第21條「船價主義」與「噸位主義」的交錯適用關係(即「補充賠償責任」的真正意涵);【附帶爭點】則是海商法第22條「船舶價值」的估算時點。在論述順序上,請按照「決定估價時點與金額」➔「計算噸位最低限額」➔「兩者比較並定性」的三段論法展開。必須提及的法條包括海商法第21條第1、4、5項及第22條第1項第2款。學說上必須點出我國採「以船價主義為主、噸位主義為最低限度保障」的混合折衷制。⚠️【常見陷阱警告】:第一,誤用事故「前」的船舶價值(3,000萬SDR)來計算;第二,對「補充」二字望文生義,把船價與噸位限額「相加」(2,000萬 + 540萬),完全誤解了立法者為避免「船沉或殘值過低導致受害人求償無門」而設立最低限額的保護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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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海商法上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基金之計算基準,主要涉及兩個層次:

  1. 【附帶爭點】船舶價值之估價時點:應以事故發生前,抑或事故發生後之價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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