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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二 題

審計法規定之賠償責任包括:長官及主管之損害賠償責任、連帶賠償責任、超額或誤付之賠償責任、憑證不符之賠償責任、追繳執行及延誤之責任等,請分別說明其相關內容及人員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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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依《審計法》說明各項賠償責任的內容及負責人員。作答時需對應《審計法》第71條至第74條之規定,將五項責任逐一分段說明構成要件及應負責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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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審計機關執行財務審核時,若發現各機關人員有不當或違規行為致公款蒙受損失,得依《審計法》第71條至第74條追究相關人員之賠償責任,確保財務紀律與公帑安全。 【論述】 一、長官及主管之損害賠償責任、連帶賠償責任(《審計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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