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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二 題

審計部針對是否有作假帳、人謀不臧等問題進行查核;若採購異常者會移送檢調,未盡職責者會移送監察院,如有明顯違背法令者,審計部也將追繳或剔除。當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和會計人員及審計單位(審計部及其所屬機關)審計人員分別在執行會計及審計職務時,發現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有不合法、不符合規定、不當或錯誤之情事,請依會計法第 99 條、第 102 條及審計法第 21 條、第 76 條,說明其處理之規定?(2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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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會計人員(內部審核)與審計人員(外部審計)在發現不法或錯誤時的法定處置程序。答題關鍵在於直接對應題目所指定的四條法規(會計法第99條、第102條;審計法第21條、第76條),將會計人員的「拒絕/異議/報告」職責,與審計人員的「通知/移送/剔除追繳」職責分別條列清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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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會計人員與審計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不法或不當會計程序、文書及財務處理之法定應對程序。 【解析】 壹、會計人員發現不合法或錯誤之處理(內部審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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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審人員不法處理程序
💡 釐清會計人員內部審核與審計機關外部監督在發現違法不當時之處置權責。
比較維度 會計人員 (會計法) VS 審計人員 (審計法)
法規依據 會計法第 99、102 條 審計法第 21、76 條
發現不法 拒絕、書面異議、陳報上級 通知處分、報監察院、移送法院
發現不當 簽註意見陳報機關長官 隨時通知其長官注意
強制處分 無直接追繳權限 剔除減列、責令追繳與賠償
💬會計人員側重內部行政程序之導正與拒絕;審計人員側重外部監督之究責、移送與追繳。
🧠 記憶技巧:會計內部三部曲:更正、拒絕、陳報;審計外部四動作:通知、移送、剔除、追繳。
⚠️ 常見陷阱:答題時易混淆會計人員(行政機關內部控管)與審計人員(審計部外部監督)的法規依據與處置權限,應注意會計人員遇刑法嫌疑時應「絕對拒絕」。
內部審核制度 財務責任之解除 監察權與審計權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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