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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二 題

為防止透過移轉型態避稅,我國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度精進作法,即一般所稱之「房地合一稅制 2.0」。新制擴大房地合一的課稅範圍,除原有之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以及個人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外,增列之課稅標的為何?又在新制下,房地交易所產生之土地增值稅,是否能於計算課稅所得時減除,請論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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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兩部分:第一部分測驗所得稅法第4-4條房地合一2.0擴大的課稅範圍(預售屋及特定股權交易);第二部分測驗所得稅法第14-4條/第24-5條,關於為避免重複課稅,房地合一稅係採「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而非減除「土地增值稅本身」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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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房地合一 2.0 擴大之課稅範圍(視同房地交易),以及土地增值稅於計算房地合一課稅所得時之處理方式。 【解析】 壹、房地合一稅制 2.0 增列之課稅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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