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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二 題

我國在臺灣推行地方自治的法制基礎,應該從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開始。1950 年迄今,臺灣推行的地方自治經歷了 1994 年所謂的地方自治法制化,最後在 1999 年完成了地方制度法的立法。請分別詳述⑴1950 年到 1993 年⑵1993 年到 1999 年⑶地方制度法完成立法迄今,各階段有關地方自治的重大變革或事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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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臺灣地方自治法制史,需依據題目要求的時間軸劃分三個階段進行論述。答題重點在於點出各階段的核心法規變遷(行政命令→自治法→地方制度法)、中央與地方權限之變化,以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修憲或政治事件(如省市首長民選、精省、五都改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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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臺灣地方自治之發展,從早期的行政命令時期,歷經法制化,最終發展為受憲法保障與《地方制度法》規範的成熟階段,各時期均有其重要變革與歷史意義。 【論述】 一、1950年到1993年:行政命令時期(地方自治發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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