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3年
[法律實務組] 刑法
第 三 題
甲是賽車迷,所屬的自用小客車因交通違規遭吊扣,看見 A 於社交軟體張貼製作假車牌之廣告,即透過通訊軟體與 A 聯繫,以新臺幣 1 萬 2 千元之代價要求 A 偽造兩面其指定的車牌號碼,再將偽造車牌懸掛於上述自用小客車之車身。某日,甲邀乙等共四人於凌晨開車競速,沿路燃放煙火取樂,並以前後或併排或逆向飆車之方法,超速競駛於供公眾往來通行之道路上,乙因為車速過快失控自撞電線桿,猛烈撞擊導致車體零件散落一地,終因傷重不治死亡。試問甲的刑責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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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有三:一是偽造並懸掛假車牌的定性(特種文書);二是危險駕駛行為的公共危險罪責(第185條);三是共同飆車者死亡,其他參與者是否具備客觀歸責(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解題時應依『一行為一罪名』分段論述,並特別就乙死亡之結果,引入客觀歸責理論進行限縮,最後單獨標明沒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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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懸掛假車牌飆車之行為是否該當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與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對於共同飆車者乙之死亡,甲是否須負加重結果犯或過失致死之刑責? 【解析】 壹、甲委託 A 偽造車牌並懸掛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216 條行使第 212 條偽造特種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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