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法
第 三 題
三、甲是賽車迷,所屬的自用小客車因交通違規遭吊扣,看見 A 於社交軟體張貼製作假車牌之廣告,即透過通訊軟體與 A 聯繫,以新臺幣 1 萬 2 千元之代價要求 A 偽造兩面其指定的車牌號碼,再將偽造車牌懸掛於上述自用小客車之車身。某日,甲邀乙等共四人於凌晨開車競速,沿路燃放煙火取樂,並以前後或併排或逆向飆車之方法,超速競駛於供公眾往來通行之道路上,乙因為車速過快失控自撞電線桿,猛烈撞擊導致車體零件散落一地,終因傷重不治死亡。試問甲的刑責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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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重點有三:首先,必須定性汽車牌照之法律屬性,以論斷偽造與行使特種文書罪;其次,飆車行為如何該當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之『他法』與具體危險;最後亦是本題核心區分度所在,即共犯參與飆車而自撞身亡時,應運用『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阻卻行為人對於死亡結果之客觀歸責,切勿逕論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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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汽車牌照之文書屬性、飆車行為之公共危險該當性,以及共犯飆車自撞身亡是否適用加重結果犯(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 【解析】 壹、甲懸掛偽造車牌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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