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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觀護人] 刑法

第 三 題

甲是賽車迷,所屬的自用小客車因交通違規遭吊扣,看見 A 於社交軟體張貼製作假車牌之廣告,即透過通訊軟體與 A 聯繫,以新臺幣 1 萬 2 千元之代價要求 A 偽造兩面其指定的車牌號碼,再將偽造車牌懸掛於上述自用小客車之車身。某日,甲邀乙等共四人於凌晨開車競速,沿路燃放煙火取樂,並以前後或併排或逆向飆車之方法,超速競駛於供公眾往來通行之道路上,乙因為車速過快失控自撞電線桿,猛烈撞擊導致車體零件散落一地,終因傷重不治死亡。試問甲的刑責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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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有二:一是『偽造車牌並懸掛』之文書犯罪定性與罪數吸收關係;二是『飆車致同夥死亡』是否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之加重結果犯。考生須熟練實務對車牌屬『特種文書』之見解,並運用『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或實務對『保護客體限縮』之見解,阻卻甲成立加重結果犯與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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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偽造車牌並懸掛行駛之文書犯罪定性;參與飆車之共同正犯因飆車自撞死亡,其他共同正犯是否成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之加重結果犯或過失致死罪。 【解析】 壹、甲委託A偽造車牌並懸掛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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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牌偽造與飆車罪責
💡 行使偽造車牌之定性及飆車共同正犯對同夥死亡之歸責判斷。
  • 車牌屬刑法第212條之特種文書;行使偽造行為吸收教唆偽造行為(第216條)。
  • 飆車屬刑法第185條第1項「他法」致生危險,參與者依第28條成立共同正犯。
  • 實務見解(109台上4497)認飆車同夥不屬第185條保護之「公眾」範圍。
  • 依「自我負責原則」,參與者對風險有認知,死亡結果不可歸責於其他正犯。
🧠 記憶技巧:車牌特種行使收、飆車他法共正犯、同夥自撞不歸責。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車牌屬性之定性,或誤將同夥自撞死亡論以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罪。
加重結果犯 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 文書犯罪之吸收關係 具體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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