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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法

第 三 題

甲是賽車迷,所屬的自用小客車因交通違規遭吊扣,看見 A 於社交軟體張貼製作假車牌之廣告,即透過通訊軟體與 A 聯繫,以新臺幣 1 萬 2 千元之代價要求 A 偽造兩面其指定的車牌號碼,再將偽造車牌懸掛於上述自用小客車之車身。某日,甲邀乙等共四人於凌晨開車競速,沿路燃放煙火取樂,並以前後或併排或逆向飆車之方法,超速競駛於供公眾往來通行之道路上,乙因為車速過快失控自撞電線桿,猛烈撞擊導致車體零件散落一地,終因傷重不治死亡。試問甲的刑責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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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兩大核心:一是車牌的文書屬性(特種文書)及『偽造』與『行使』的吸收關係;二是飆車致『共犯』死亡的客觀歸責。解題時應依序分段探討,特別針對共犯死亡部分,需運用『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及『保護客體排除』來論證甲不成立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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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偽造車牌並懸掛之行為定性;飆車行為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認定;以及參與飆車之共同正犯(乙)自撞死亡,其他共犯(甲)是否應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罪之加重結果犯刑責。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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