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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3年 [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四 題

四、A 商業之商業負責人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規定遭檢方訴追,於法院審理時,甲雖對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不加爭執,但主張 A 商業僅是「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請問何謂「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若此一主張為法院所接受,是否影響法律適用?(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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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商業會計法第82條關於「小規模商業」之排除規定及中央主管機關之授權認定標準(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解題關鍵在於運用刑法「純粹身分犯」與「罪刑法定原則」之法理,援引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論述小規模商業負責人既不受商會法規範,即非第71條之犯罪主體,進而導出不適用商會法重刑,但可能回歸適用普通刑法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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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商業會計法中「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之認定標準為何?若符合該標準,其商業負責人是否仍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填製不實憑證罪之犯罪主體?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小規模商業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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