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8 題
當事人就一般民事訴訟事件成立訴訟上和解時,原告得於成立之日起 3 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之比例為何?
- A 全部
- B 三分之二
- C 二分之一
- D 四分之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想要鼓勵當事人「放下成見、達成共識」以節省司法資源時,政府通常會透過「退費」作為誘因。如果案件已經進入法院程序,法院也已經耗費了初步的人力與收案成本,你認為法律會選擇退還「過半數但非全部」的比例,還是「不到一半」的比例來提高誘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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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測驗民事訴訟中「和解退還裁判費」的規定,你精準選出正確比例,法條基本功相當扎實。 依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 84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成立訴訟上和解時,原告得於和解成立之日起 3 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此規定是為鼓勵當事人息訟止爭,節省司法資源。順帶一提,若原告是「撤回起訴」,則適用同法第 83 條,退費比例同樣為三分之二,兩者常一併考查。 這是一道標準的法條記憶題,難度適中。其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清楚區分不同訴訟行為的退費比例與期限,避免被其他數字選項(如二分之一、四分之三)干擾。你能明確掌握這個關鍵數字,表現得非常好,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