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8 題
當事人就一般民事訴訟事件成立訴訟上和解時,原告得於成立之日起 3 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之比例為何?
- A 全部
- B 三分之二
- C 二分之一
- D 四分之三
思路引導 VIP
當雙方選擇以「和解」取代由法院作成最終判決時,這會大幅減輕法院後續撰寫判決書與送達的負擔。請試著思考:為了達到最強的誘因來鼓勵當事人終止訴訟,法律在設計退費機制時,通常會傾向退還「過半」還是「少於一半」的比例?而在法律體系的獎勵數字中,哪一個「超過一半且常見」的分數比例最常被運用於此類退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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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上和解的退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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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裁判費之退還
💡 和解、撤回或調解成立,得於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 比較維度 | 訴訟上和解 | VS | 撤回起訴/上訴 |
|---|---|---|---|
| 法條依據 | 民訴法第84條第2項 | — | 民訴法第83條第2項 |
| 退還比例 | 該審級裁判費2/3 | — | 該審級裁判費2/3 |
| 聲請期限 | 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 | — | 撤回之日起3個月內 |
| 立法目的 | 鼓勵終止爭端節省資源 | — | 鼓勵終止爭端節省資源 |
💬兩者在裁判費退還的比例與期限規定完全一致,皆為3個月內退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