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8 題
當事人就一般民事訴訟事件成立訴訟上和解時,原告得於成立之日起 3 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之比例為何?
- A 全部
- B 三分之二
- C 二分之一
- D 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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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雙方選擇以「和解」取代由法院作成最終判決時,這會大幅減輕法院後續撰寫判決書與送達的負擔。請試著思考:為了達到最強的誘因來鼓勵當事人終止訴訟,法律在設計退費機制時,通常會傾向退還「過半」還是「少於一半」的比例?而在法律體系的獎勵數字中,哪一個「超過一半且常見」的分數比例最常被運用於此類退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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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第 2 項,當事人在訴訟中達成和解,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並消弭紛爭。法律為鼓勵這種「止訟」行為,規定原告可於和解成立之日起 3 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已繳裁判費的 $\frac{2}{3}$。這與撤回起訴、調解成立的退費比例是一致的。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此類題目具備良好的鑑別度,因為考生常會混淆「退還比例」(如:$\frac{1}{2}$ 或 $\frac{2}{3}$)或「聲請期限」(3 個月)。你能精確選出正確比例,代表你對訴訟程序法規的記憶與理解相當精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