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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8 題

當事人就一般民事訴訟事件成立訴訟上和解時,原告得於成立之日起 3 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之比例為何?
  • A 全部
  • B 三分之二
  • C 二分之一
  • D 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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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雙方選擇以「和解」取代由法院作成最終判決時,這會大幅減輕法院後續撰寫判決書與送達的負擔。請試著思考:為了達到最強的誘因來鼓勵當事人終止訴訟,法律在設計退費機制時,通常會傾向退還「過半」還是「少於一半」的比例?而在法律體系的獎勵數字中,哪一個「超過一半且常見」的分數比例最常被運用於此類退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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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上和解的退費規定

為了鼓勵大家息訴止爭,法律有很棒的退費獎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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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裁判費之退還
💡 和解、撤回或調解成立,得於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比較維度 訴訟上和解 VS 撤回起訴/上訴
法條依據 民訴法第84條第2項 民訴法第83條第2項
退還比例 該審級裁判費2/3 該審級裁判費2/3
聲請期限 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 撤回之日起3個月內
立法目的 鼓勵終止爭端節省資源 鼓勵終止爭端節省資源
💬兩者在裁判費退還的比例與期限規定完全一致,皆為3個月內退2/3。
🧠 記憶技巧:和撤調,三三二(和解、撤回、調解;三個月;三分之二)
⚠️ 常見陷阱:常將退還比例誤記為「二分之一」或「全部」;或將「三個月」誤記為「一個月」。
撤回起訴之效力 訴訟上和解之性質 移付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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