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9 題
下列何者不是刑事訴訟法所稱之相牽連案件?
- A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竊盜罪
- B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贓物罪
- C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湮滅證據罪
- D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偽證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上,為了提高審判效率,通常會將「主犯罪」與那些「為了處理主犯罪後果」的衍生行為放在一起審理。請比較這四個選項:哪三種罪名必須先有「他人犯罪」的事實存在,才可能發生後續的遮掩或處置行為?而哪一種罪名本身就可以是一個獨立的起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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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7 條規定,「相牽連案件」具有法定範圍。其中第 4 款規定: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罪者,才屬於相牽連案件。選項 (A) 竊盜罪通常被視為獨立的犯罪類型(或本罪本身),並不在條文列舉的「配套型罪名」中。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備高度的鑑別度,因為在一般法律邏輯中,竊盜與贓物確實高度相關,考生若僅憑「感覺」而非精確的「條文記憶」,非常容易在 (A) 與 (B) 之間產生糾結。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的明文限制,表現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