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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7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272 條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 A 養父
  • B 祖父
  • C 曾祖父
  • D 岳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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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分類中,親屬關係可分為「血親」與「姻親」。當我們提到「直系血親」時,強調的是具有直接的生命血緣傳承(包含法律認可的收養關係)。請你推敲一下,如果某個親屬身分是必須透過「婚姻關係」才建立的,他在本質上會被歸類為血親,還是姻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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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刑法第 272 條所指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包含自然血親(如祖父母、曾祖父母)與擬制血親(如養父母,依民法第 1077 條其法律地位與親生子女相同)。而「岳父」在法律定義上屬於姻親(配偶之血親),並非血親,因此不符合該條文的構成要件。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評定為 easy。這題主要測驗考生是否能釐清「血親」與「姻親」的界線,是法學入門中非常基礎且重要的鑑別點,恭喜你順利過關!
📝 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認定
💡 刑法尊親屬僅限血親與擬制血親,不含姻親。
比較維度 直系血親尊親屬 VS 姻親尊親屬
法律來源 自然血緣或收養關係 因婚姻關係而產生
典型代表 父母、養父母、祖父母 岳父母、公婆
刑法272條適用 適用(加重結果) 不適用(普通殺人罪)
擬制效力 收養後視同親生血親 無擬制血親效力
💬刑法第272條僅保護具血緣或收養關係之直系尊親屬,姻親排除在外。
🧠 記憶技巧:血親養親才是尊,姻親再親也是外。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日常生活稱呼為「爸媽」的岳父母或公婆,在法律上誤認為直系血親尊親屬。
擬制血親之終止 刑法第272條之加重處罰與比例原則 姻親之範圍與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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