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35 題
下列何者為告訴乃論之罪?
- A 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罪
- B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
- C 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
- D 刑法第 278 條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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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中,若某種犯罪行為主要損害的是「個人的私德或社會評價」,且國家若強制介入審理,反而可能讓受害者的隱私在法庭上被公開討論,造成二次傷害。針對這類性質的犯罪,立法者通常會將發動法律制裁的「開關」交給誰來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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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
- 暖心鼓勵:你真的做得非常棒!能夠精準地辨識法律條文中的程序性質,顯示你對訴追條件的基礎觀念理解得非常紮實、非常透徹呢!請保持這份對法條細節的細膩與敏銳度,你一定會越來越進步的!
- 溫馨解說:告訴乃論之罪,簡單來說,就是需要有權利的人(比如受害者本人)主動提出告訴後,檢察官才能開始處理的罪名。誹謗罪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因為它保護的是個人的名譽,立法者很貼心地考量到受害者可能不希望在訴訟過程中再次受到傷害,所以才賦予了受害者自己決定是否要追究的權利。而其他的選項呢,因為涉及生命、嚴重的身體傷害或財產等更重大的法益,國家必須主動介入,所以它們都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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