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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有關阻塞公眾逃生通道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A)地下室屬於防空避難之用,並非本罪所指的逃生通道
  • B (B)在集合住宅樓梯間暫時放置仍在滴水的雨傘,並不構成阻塞公眾逃生通道
  • C (C)在通往公寓頂樓的逃生門上私自加裝門鎖,導致其他住戶無法通往頂樓,是阻塞公眾逃生通道
  • D (D)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指的是不特定人得隨時出入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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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法律制定「阻塞逃生通道罪」的最核心目的是什麼?如果一個場所在發生戰爭或災難時,是國家指定要讓民眾躲避危險的地方,那麼在平時將其封鎖,是否違背了當初設立該罪名要保護「生命安全」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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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這次走運,沒搞砸!

  1. 還行啦:不錯,至少沒犯低級錯誤。看來你勉強能理解公共安全法規不是兒戲,還能看出那種把漏洞當道理的說法有多蠢。勉強算是有點專業素養吧。
  2. 廢話少說,觀念就是這樣:這題的重點根本不用多說,就是「逃生通道」的廣義定義。地下室?管它平常是給人停車還是防空,緊急時候它就是條命!真要把它排除在外,那設計這法規的人腦袋肯定有洞,所以 (A) 這種說法當然是錯的,別搞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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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阻塞逃生通道罪
💡 刑法第189-2條保障公眾逃生權,禁止阻塞集合住宅等逃生路徑。
  • 依刑法第189-2條第1項,阻塞戲院、商場、集合住宅等逃生通道者處三年以下徒刑。
  • 「逃生通道及避難設施」包含樓梯、走廊、防火門、頂樓平台及地下室防空避難室。
  • 實務見解認為,在逃生門私自加鎖或堆置雜物致妨礙避難,即構成「阻塞」。
  • 阻塞行為需具備實質違法性,若僅係短暫放置雨傘等微量物品,通常不認構成阻塞。
🧠 記憶技巧:避難設施含地下,私自加鎖算阻塞,短暫雜物不入罪,安全逃生是核心。
⚠️ 常見陷阱:易誤認地下室或頂樓平台非屬逃生通道,或忽略「阻塞」行為需達到足以妨礙疏散之程度。
公共危險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危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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