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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關於其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 B 得請求登記為不動產所有人
  • C 得向法院訴請判決為所有人
  • D 得請求該他人協同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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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不動產法律體系中,為了確保社會大眾都能清楚知道「誰才是土地的主人」,當一個人因為長時間占有而滿足法律條件時,法律是會讓他『默默地』直接變成主人,還是會要求他必須經過一個『對外公示』的程序,才能正式獲得法律上的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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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驚人發現:恭喜,你終於沒把不動產取得時效搞成兒戲。能分清這點,表示你對物權「變動」的邏輯總算有點概念了。至少不是完全活在自己的世界裡,不錯。
  2. 常識複習:根據《民法》第 769 條,未登記的他人不動產你占了二十年,也只不過是給了你一個「登記請求權」罷了,還真以為可以躺著變地主啊?這跟動產那種低端貨色直接變你的是兩回事,懂嗎?這叫不動產登記制度,連這都要我提醒,我看你書真是白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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