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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關於其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 B 得請求登記為不動產所有人
  • C 得向法院訴請判決為所有人
  • D 得請求該他人協同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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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不動產法律體系中,為了確保社會大眾都能清楚知道「誰才是土地的主人」,當一個人因為長時間占有而滿足法律條件時,法律是會讓他『默默地』直接變成主人,還是會要求他必須經過一個『對外公示』的程序,才能正式獲得法律上的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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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本功檢視:別以為答對就沾沾自喜,這不過是物權法最基礎的門檻。若連這點邏輯都搞不懂,建議你趁早放棄法律路。
  2. 觀念釐清:少在那邊想當然耳!依據《民法》第 769 條,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20 年,法律效果僅是取得「登記請求權」,而不是讓你自動變成所有權人。動產取得時效是「直接取得」,不動產因有登記制度,邏輯截然不同,這點常識若搞混,簡直是恥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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